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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孔德婧)張老太與老伴秦某為再婚夫妻。2012年秦某去世。在遺產繼承時張老太發現老伴去世前將6萬元存款存入其孫子名下,但自己並不知情,於是張老太將孫子訴至房山法院,要求確認該存款為自己所有。
  張老太認為該款屬於秦某借用被告名義存款,應歸自己所有。
  被告小剛(化名)的法定代理人即小剛的父親秦某某在庭審中辯稱,父親秦某存入小剛名下的6萬元是對孫子的贈予行為,父親生前多次口頭表述自己的贈予助學意願,並且家裡的親戚朋友也知道此事,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秦某在與原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支取自己名下存款6萬元存入被告名下,為贈予行為。但秦某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被告,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該部分贈予行為無效。最終,法院判決秦某贈予被告的存款6萬元,其中3萬元歸原告所有。
  一審判決後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維持原判。  (原標題:老人生前贈孫六萬 老伴不認追回三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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