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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20日上午,廣州市衛生局原副局長邱春雷涉受賄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邱春雷被指控收受情婦曹淑君410萬元及親戚5萬元的賄款。廣州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對邱春雷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10萬元。邱春雷表示上訴。
  邱春雷,51歲,原任廣州市衛生局副局長。公訴機關指控邱春雷共受賄415萬元。其中,2003年至2011年間,邱春雷在先後擔任廣州市衛生局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主任、農村衛生處處長、辦公室主任、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醫療設備銷售商曹淑君參與醫療設備招投標提供幫助,先後收受曹淑君現金共410萬元;2009年底,邱春雷利用擔任廣州市衛生局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其親戚五華縣陳某某的兒子進入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工作提供幫助,收受陳某某現金5萬元。
  涉案的關鍵人物曹淑君今年46歲,案發前是長沙天科醫療設備貿易有限公司股東,同時也是邱春雷的情婦。
  在法庭上,邱春雷和曹淑君均對二人的特殊關係直言不諱,並認為兩人不是賄送與受賄關係,堅稱是“情侶”之間的互相關照,沒有巨額金錢往來。邱春雷否認收受曹淑君410萬元。
  對此,廣州中院審查認為,邱春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曹淑君的證言基本吻合,在時間、地點等細節方面也能對應,並有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春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決邱春雷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10萬元。
  宣判後,邱春雷當庭表示上訴。
  此前,曹淑君因向多人行賄520萬餘元,被廣州市荔灣區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其不服判決也提起了上訴。  (原標題:穗衛生局原副局長邱春雷獲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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